湖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育法规的渊源
一、教育法规渊源的含义
教育法规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
但《宪法》本身只能对最基本的问题作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它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教育作详尽的、具体的规定。因此,要使《宪法》中的各项原则性的规定得到实施,还必须通过国家的日常立法活动,制定教育基本法和各单项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
在我国,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
(四)教育行政规章
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如果是规定教育行政管理的,就叫做教育行政规章或教育规章。根据其制定和发布的机关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其内容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规的一个重要渊源。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
(一)教育法规体系的概念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教育法规已构成了自己的体系。国内外有关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定和调整都是通过制定单独的教育法规来实现的,而不是将其放在其他相关的法规中。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尽管起步较晚,但就现有的教育法规而言,也是有其体系的。一般而言,教育法规体系可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二)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1.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在一些国家又称“强迫教育”。由于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又称免费教育。义务教育法是将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它表明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年限及学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形式,义务教育的师资来源等等,其目的是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在国家、社会、家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约束下受到一定的国民教育。制定义务教育法已成为教育普及运动的根本性措施。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保证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正确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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