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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必考大全

来源: 2019-08-04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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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必考大全

来源:中公网校    发布时间:2015-04-24 10:15:57   点击量: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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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专门针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考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规定

  1.【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3.【经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均衡发展,缩小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的性质。

  二、学生

  1.【入学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特殊儿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专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

  三、教师

  1.【教师职称】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3.【支教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教师和高等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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