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习。各级教师进修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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