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育三大法考点速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在教育系统就表现为要依法执教。因此,教师法律法规就成为教师招聘考试中的常考考点,这里,就常考法条汇编如下。
一.《教育法》
1.颁布时间:1995年
2.法律地位:教育基本法,教育系统的母法
3.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4.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5.办学条件:组织章程;合格的教师;教学场所及设施;办学经费。
6.受教育者的权利:参加教学活动;获得奖贷助学金;公正评价;提出申诉。
7.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义务教育法》
1.颁布时间: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批评教育: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5.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教师职务: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7.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8.非法获利: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9.学校法律责任:拒绝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的;违法本法规定开出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教师法》
1.时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行
2.法律地位: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4.资格限制: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
5.不当行为: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教师申诉:教师可以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们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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