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归责问题”解析
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归责问题”可以说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而偏偏“归责问题”又常常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存在,所占比分还是比较大。到底什么时候学校承担责任?什么时候学生自己承担责任?什么时候学校负主要责任,什么时候负次要责任?这些其实都是有法可依的。
1、看学生年龄
在“归责问题”中,学生年龄是影响责任确定的一个关键因素,所以首先应该明确学生的年龄属于何种类型的“行为能力人”。
在法律规范中,一般认定“以上”、“以下”、“以内”、“年满”是包含本数的,而“不满”、“以外”则不包含本数;所以行为能力人的划分标准是:
完全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意思是“X≥18的公民”和“≥16的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考试很少涉及精神病人故后面不再提及)”意思是“10≤X<18的公民”。
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意思是“X<10的公民”。
若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则在校期间发生的任何伤害事故学校均需要承担责任,而不管老师是否提醒、告诫、保护(过错推定原则),但若伤害涉及到其他人,如打架造成伤害,则打人方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例外,详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2、学校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若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则具体看学校是否已经尽到保护责任,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要承担责任,若已尽到责任,则无需承担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3、学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只要学生行为满足归责的四个要件(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不管学生的年龄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都需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而区别则在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归责有本人自己承担,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小试牛刀】
某校三年级小强打了小红,张老师对小强进行了批评教育。小红父亲得知此事赶到学校,冲进教室,不顾上课老师阻拦,将小强打伤。事后,小强家长将小红父亲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
1.对于小强的伤害,需要承担责任的是( )
A.张老师 B.学校
C. 小强父亲 D. 学校和小红父亲共同承担
【答案】D
2.对于此次事件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老师已经对小红家长进行阻拦,尽到了保护责任,所以老师不需承担责任
B.老师已经承担保护责任,所以学校不需承担责任
C.小强受伤是由小强家长造成,所以小红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D.学校没有完全尽到保护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
E.小强受伤是在学校发生的,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答案】ACD
【答案解析】受害人小强为三年级学生,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收到的伤害,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但是教师已经尽到了保护责任,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案例中,小强受伤有损害事实,且是由小红家长造成,小红家长的行为侵犯了小强的身心健康权,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小红家长主观上是故意去打小强,满足归责的四个要件,所以小强家长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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