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随着我们国家的法律的逐步健全,法律在社会地位中越来越高,依法治国是必然趋势。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照法律来进行教书育人。所以在各类教师考试中,法律方面知识的考察是不可或缺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时间:199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 地位: 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具有“母法”的地位。
3 立法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教育地位: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5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6 国家利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7 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二、《义务教育法》
1 时间:1986年首次颁布施行,2006年修订施行。
2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 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
4 入学年龄:年满6周岁,部分条件不允许地区可以推迟至7周岁。
5 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6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7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8 素质教育:国家鼓励启发式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 时间:1994年1月1日施行。
2 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 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
4 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5 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证。
6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7 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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