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及结构
教育法律知识在教师招聘类的考试中虽然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考查形式比较简单,但是对内容的考察上还是偏向于对相关知识的理解,所以,针对这部分内容,在此通过归纳汇总以及相关例子帮助考生攻克本部分的重难点。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根据基本职能划分: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指设立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其关键在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正常实现。
(2)保障性规范: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的规范。保障性规范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不能够正常实现的情况下。
2.根据专门职能分为:一般性规范、概念性规范、原则性规范、规则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1)一般性规范:也称为一般确认性规范,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如确认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
(2)概念性规范:也称为定义性规范,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如对教师这一概念的精确。
(3)原则性规范:也称宣言性规范,所表述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所确立的行为模式具有抽象性,其操作要求联系具体的教育法律规则来进行,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如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具体是等于还是高于当地公务员水平要结合当地实际来确定。
(4)规则性规范: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和原则性规范相比,规则性规范所确立的就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直接向有关主体阐明了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特征就是:微观指导;可操作性;可预测性。
(5)技术性规范:对法律文件的技术性事项作出规定的规范,具体包括业务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3.根据调整方式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也称任意性规范,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利的规范。如教师可以为家庭教育做出指导。
(2)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相比,在内容上属于强制性的,如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4.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指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模式内容的规范。如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
(2)非确定性规范:为个别调整而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体可以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处置的具体措施。如构成犯罪的,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由假定、处理和奖惩(法律后果)
1、假定(法定条件)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2.处理(行为准则)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是教育法律的核心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
3.奖惩(法律后果)
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凡年满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假定),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处理),如其监护人未让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则有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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