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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理知识之归责

来源: 2019-08-11 20:33

在各地的教师招聘考试过程中,尽管各地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考察比例不一,但都会涵盖。教育政策法规的知识通常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不仅包括法理知识也包括法条,内容比较庞杂。进行对比对于教育政策法规法理知识的学习很重要,下面通过列举相似案例的方法,给各位考生讲授一下归责相关的法理知识,希望给各位考生一定的帮助。

【案例1】某中学王老师和学生一向相处很好,但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因为怀疑班上学生李某给他取外号,就把该学生叫来询问。该生不承认王老师的外号是自己取得,与王老师争执抓扯。王老师一气之下打了该学生,导致李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例2】某校五年级学生小童把父亲的集邮册带到学校向同学炫耀,上科学课时同学小钟偷偷翻看被老师发现。科学课老师将集邮册没收后交给了小童的班主任阳老师。阳老师随手将集邮册放在办公室的书架上,随后因工作繁忙将此事淡忘。小童的父亲在发现集邮册不见后询问小童,才得知已被老师没收。其父亲赶到学校,一是向老师道歉,二是要求归还集邮册。但阳老师才发现不见集邮册踪影。小童的父亲认为自己的集邮册收藏了一些价值较高的邮品,要求赔偿,而阳老师认为此事的引发是小童违反校规在先,否则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问题】请问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谁应该对学生的损失负责。

【解析】我国主张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但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并不成熟,所以在考生作答教育政策法规题目时,往往会出现错误。上述两个案例总结一下其实在问:教育教学过程中以及非教育教学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谁应该负责。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各位考生进行说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学校是责任主体,但学校有对教师追偿的权利。案例2中没收集邮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进行了,所以案例2中应该是学校对该学生的损失负责,而非老师。在非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教师是责任主体。案例1中学生的伤害是在非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所以教师是责任主体,也就是教师应该对学生的伤害负责。

各位考生明确了这个知识点,在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例时只要区分伤害或者损失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还是在非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能够进行分情况讨论,就不会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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