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资格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学生的权利保护(二)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学生的权利保护(二)
——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学生的权利保护这一节需要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助学金.又称为勤工俭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自主完成学业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对于贫困家庭上不起学的孩子,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以保障贫困家庭学生的法定受教育权利的有效实现,从而维护教育公平。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对贷学金的款额、对象,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已经明确不收学费、杂费,并且由国家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有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权利。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获得公正评价
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时期内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概括,具体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包括对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价。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应受到学生家长的权势、地位、金钱等影响』.也不能受到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因素的影响。
(2)获得学业证书
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根捌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可以制定校规、校纪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这一切都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来看.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一段受教育时期内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最终评定.学生除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外,完成或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均有权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享有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学生权利的保护
1.人身权的保护
学生的人身权保护有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学生在社会生活和教育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的保护.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学生人身权保护指的是后者.主要讨论在教 育教学活动中小学生的人身权保护问题。人身权是法律所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2.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学生受教育权是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更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也必须受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通过 以下两个方面来贯彻和落实。一是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受教育 平等权。在受教育权中,受教育平等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3.义务教育保障权
学生义务教育的保障是国家、政府、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责任。教育法律从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4.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在学生受教育权保护上还体现在对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保护上.这样才体现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我国的教育法中,需要注意保护的特殊群体有以下几类:
(1)女生
由于我国文化传统和经济原因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尤其在边远贫困的农村地区更为明显。因此,对女子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就更为重要。
(2)经济困难学生
尽管法律规定了学生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是每个学生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原因。有一部分学生因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升学,或入学后不得不辍学。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使他们平等地接受教育,教育法规定通过采取资助、帮助的形式来保证他们的 受教育权,尤其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3)残疾人
残疾人属于社会特殊群体,也是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残疾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政府和学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4)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保证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是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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