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与职业道德: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2)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
(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未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选择、判断知识要点
(1)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教育法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
(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5)教育行政是指国家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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