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学教育学之学生与教师(4)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了解)
作为教师或未来的教师,有必要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为与不可为的许可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根本职责,只要在聘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规,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具体而言,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学生的发展特点等要求,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需要说明的是,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被任用的,应待任用后才享有这一权利。
2、科学研究权
即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 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具体而言,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有权进行各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验等等,并可以将研究成果 形成论文、著书立说,可以自由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及其工作,可以自由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不得发表任何有损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管理学生权
即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就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因材施教,对学生的成长过程从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帮助并促进每一个学生得到应有的发展。教师在运用这一权利时,要注意防止主观、片面地看待学生,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力和能力,鼓励学生,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即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要求教师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任何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拖欠教师工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挪用、拖欠、克扣教师工资等,都是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5、民主管理权
即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教师的这一权利正是宪法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具体体现。因此,学校应疏通渠道,提供多种途径,让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发挥教师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6、进修培训权
即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专门就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当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应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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