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育目的的概念和层次结构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和意义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
教育目的是人们对教育活动的一种设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所产生的结果和所发生的积极变化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怎样的结果。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才的总的要求,是国家为培养人才而确定的质量规格和标准,它是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的。教育目的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主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无论具体培养什么领域和什么层次的人才,都必须努力使所有学生都符合国家提出的总的要求。因此,教育目的对所有学校都具有指导意义。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的关系:
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教育的性质和方向,主要指教育为谁服务和教育自身的发展方向;二是教育目的,即教育所培养的人的质量和规格的要求;三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和根本原则,即怎样培养人的问题。
可见,教育目的是教育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目的的确立及其内容都必须符合教育方针的规定
(二)教育目的的意义和作用
1、导向作用:为教育者、受教育者和学校教育活动指明方向。
2、激励作用:激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3、评价作用:是衡量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以此为依据评价教学工作的得失。
二、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
教育目的的层次包括:
(一)国家的教育目的
国家的教育目的居于第一个层次,它是由国家提出来的,其决策要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一般体现在国家的教育文本和教育法令中。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居于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制定的某一级或某一类学校、某一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是国家教育目的在不同教育阶段、不同级别的学校、不同专业方向的具体化。
1、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的确立。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习惯上称为培养目标。它是由特定的社会领域和特定的社会层次的需要决定的,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各自的教育任务,必须制定各自的培养目标。
2、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才能制定出符合要求的培养目标;而培养目标又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而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
(三)教师的教学目标
教师的教学目标居于第三个层次,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结束后学生所能达到的预期标准。
1、教学目标的概念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的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
2、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
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教育目的是最高层次的概念,它是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总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目标都要依据教育目的制定。培养目标是指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培养人的具体要求。教学目标是三者中最低层次的概念,更为具体,微观到每堂课甚至是每个知识内容,教育目的和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目标的依据。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教学目标从表面看来很相似,实际上它们有各自的内涵,彼此相关,但相互不能取代。目的与目标根本不同,目标可以测量,而目的不能。认清三者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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