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学教育学》第一章重点知识(三)
第三节 小学教育
识记:1、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要求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证的、强制、免费和普通的国民基础教育。
2、小学教育的基本特征:(1)全民性;(2)义务性;(3)全面性;
理解:
1、小学教育的基础地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在我国的学校教育体系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
2、小学教育的启蒙作用:(1)在身体素质方面的启蒙作用;(2)在学习知识方面的启蒙作用;(3)在思想品德方面的启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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