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大纲《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
一、考试目标
1.音乐学科知识能力。掌握音乐学科专业知识、理论和技能,熟悉音乐学科发展历史、相关文化知识及舞蹈、戏剧等姊妹艺术,了解我国和世界多民族音乐文化和世界先进音乐教育体系,具备相关的音乐美学知识,关注音乐学科最新发展动态。
2. 音乐教学设计能力。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掌握音乐教育学科基础理论与教学方法,了解高中生生理和心理特征、文化水平及成长需要,能够依据《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和高中音乐课程模块教材,进行课堂教学设计。
3. 音乐教学实施能力。热爱音乐教学工作,熟悉高中音乐模块教学基本结构,具备组织与调控课堂教学的能力,能根据模块教学内容,从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运用多种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有效地实施模块教学。
4. 音乐教学评价能力。具有一定的音乐教学研究能力和正确的音乐教学评价观,熟知多元的音乐教学评价方法,能对学生的音乐学习过程、学习结果与学习方法进行发展性评价,善于对音乐教学活动进行研究与反思,提出改进措施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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