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资格中学教育学4.1教育目的概念和层次
第四章 教育目的
第一节 教育目的概念和层次结构
一、教育目的的概述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都有预期的目的,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同样如此。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机构、学生的家长和亲友、学校的老师等,都对新一代寄予这样那样的期望,这些期望都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教育目的。
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人才的总的要求。各级各类学
校无论具体培养什么领域和什么层次的人才,都必须努力使所有学生都符合国家提出的总要求。因此,教育目的对所有学校都具有指导意义。不管学生有多大个别差异,如体质强弱不同、成绩好坏有别、兴趣爱好不一,学校都必须努力使他们的发展符合国家提出的总要求。
(二)教育目的的意义和作用
目的是一种引导和推动人们在实践中改造世界和改造社会的精神性动力。目的为实践指明方向,使实践带有自觉性;实践将目的付诸实现,使目的具有客观现实性。目的与实践的关系表现为:一个具体的目的是人们实践活动的起点,并体现于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中。因此,教育目的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教育目的的实现则是教育活动的终点,它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对一切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教育目的对整个教育工作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目的的导向作用
教育目的一经确立就成为人们行动的方向,它不仅为受教育者指明了方向,预定了发展结果,也为教育工作者指明了工作方向和奋斗目标。因此,教育目的无论是对教育者还是对受教育者都具有目标导向作用。
2.教育目的的激励作用
目的反映人的需要和动机,是人们在一起共同活动的基础。因此,共同的目的一但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就不仅能指导整个实践活动过程,而且能够激励人们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目标就是价值,假如目标有价值,并且人们愿意实现它,那么它便能使学习者付出为达到该目标所需要的努力。
3.教育目的的评价作用
教育目的是衡量、评价教育实施效果的根本依据和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检查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效果,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发展程度等工作,都必须以教育目的为根本标准和依据进行。
因此,教育目的是教育的根本性问题,对一切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它确定了教育对象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预定的发展结果,指导着整个教育活动的开展,支配着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无论是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制度的建立,还是教育内容的确定、教育方法的选择以及效果的评价等,都受教育目的的制约。
4.教育目的的指导作用
教育目的的指导作用体现在指导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方针政策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必须根据教育目的的要求制定。我国历年的教育法律法规,都提及教育目的或相关问题,说明培养什么人才的问题是国家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时不可忽视的问题。
教育目的明确了教育对象的发展方向和预设的发展结果,指导着整个教育活动的开展,支配着教育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制度的建立、还是教育内容的设定等都受教育目的的制约。
二、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
(一)教育目的的基本层次
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标准和总的规格要求,是各级各类学校工作遵循的总方针,但它不能代替各级各类学校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还有各自的具体工作方针,这便决定了教育目的的层次性。教育目的的层次包括:①国家的教育目的;②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③教师的教学目标。
(二)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
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任务确定的对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我们习惯上称为培养目标。它是由特定的社会领域(如教育工作领域、医疗卫生工作领域、工业生产领域、农业生产领域等)和特定的社会层次(如工程师、专家、科学家;小学教师、中学教师、大学教师)的需要决定的,也因受教育对象所处的学校级别(如初等、中等、高等学校)而变化。为了满足各行各业、各个社会层次的人才需求和不同年龄层次受教育者的满足各行各业、各个社会层次的人才需求和不同年龄层次受教育者的学习需求,才有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各自的任务,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就要制定各自的培养目标。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之间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提出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
(三)教师的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结果。学校培养人的工作是长期的、复杂而又细致的。这就要求学校、教师将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具体化,明确在某一阶段内,教一门学科或组织一些活动时,希望学生在认知、情感、行为和身体诸方面达到的具体目标。
教育目标是一个总的概念,教学目标、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等概念都属于它所包含的范围,属于这个总概念中的不同层次。教育目标包括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三个层次,其中最高的层次为教育目的,中间的层次为培养目标,最低的层次为教学目标。
三、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教育的对象(人)发生一定的变化,使其更好的适应眼前和未来的生活。教育目的具有内在目的(如以个人发展为目的的“生命教育”)和外在目的(如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的“公民教育”)的双重属性。
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利益出发选择或提出不同的教育目的,进而在观念上或实践中去构建符合各自理想的教育形态。所以,教育目的本身体现着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取向。教育史上,争议最大的就是“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者主张教育目的的提出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本性,而不是从社会的需要出发。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孟子、卢梭、裴斯泰洛齐等人。
社会本位论者主张,教育的目的要根据社会的需要来确定,个人只是教育加工的原料,个人的发展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教育目的就在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受教育者公民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延续。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苟子、柏拉图、康德以及近现代的很多教育社会学家。
马克思吸收了以往任何时代关于人性、人的本质的理论观点,从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历史地考察了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出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是对立统一的历史过程的观点,从而为我们确立教育目的提供了理论前提。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观――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根本前提,科学的解决了教育史上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矛盾和难题:“人?社会?教育”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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