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学教师资格证教育学考点复习6.1:课程概述
第六章 课程
第一节 课程概述
一、课程的一般概念
“课程”,是指课业及其进程。“宽著期限,紧著课程”(朱熹)中的“课程”一词就包含学习的范围和进程的意思。在西方,“课程”的词源出自拉丁语,意为“跑马道”,指学生要沿着学习的“跑道”进行学习。把课程用于教育科学的专门术语,始于英国教育家斯宾塞,作为教育科学的重要倡导者,他把课程解释为教学内容的系统组成。
近代兴办学校以来,我国的课程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狭义的课程特指某一门学科。我们所研究的课程是广义的,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具体表现为:①课程是某一类学校中所要进行的德、智、体全部教育内容的总和;②不仅包括各门学科,课内教学,也包括课外活动、家庭作业和社会实践活动;③课程兼有计划、途径、标准的含义,不仅规定了各门学科的目的、内容及其要求,而且规定了各门学科设置的程序和课时分配、学年编制和学周的安排。
在我国,课程具体表现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课程,作为构成教学活动的基本要素,同样体现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教育与个体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原理,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基本途径,对保证学校教育功能的实现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二、课程的分类
课程类型是指课程的组织方式或设计课程的种类。关于课程的类型,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教育家持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对课程所划分的类别也不同。课程的类型没有严格的定义。从课程任务的角度,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从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制度角度,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从课程功能的角度,可把课程分为工具性课程、知识性课程、技能性课程、实践性课程;从教育阶段角度,可把课程分为幼儿园课程、小学课程、初中课程、高中课程;从课程的组织核心来看,可分为学科中心课程、学生中心课程、社会中心课程等。以下将对前两种分类加以说明。
(一)根据课程任务,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
基础型课程注重学生基础学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三基”(读、写、算)为中心的基础教养,是中小学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拓展型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与能力,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迁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
研究型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态度与能力。
(二)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国家统一课程设置,全国中小学基本上沿用一个教学计划、一套教学大纲、一套教材,缺乏灵活性、多样化和弹性。
所谓国家课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和审定的课程,其管理权属中央级教育机关。
所谓地方课程,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编订的课程,属二级课程。
所谓学校课程,是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
三、制约课程的主要因素
课程是随社会的发展而演变的。课程反映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要求,受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也就是说,社会、知识和儿童是制约学校课程的三大因素。
(一)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
社会要求包括生产、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科技等多方面。学校课程直接受制于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规定。社会时代发展的状态与需要,是形成不同时代学校教育课程总体结构体系重大差别的重要原因。如古代学校教育重语言、政治、伦理和宗教等学科。至近代,自然科学学科、技术性学科、社会科学学科才逐渐在学校课程中占据重要地位。现代学校课程必须反映现代社会发展对人的要求以及内容、手段的更新变化。
(二)一定时代人类文化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课程内容应反映各门科学中那些具有高度科学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基本理论、法则和基本要领。课程的编制应考虑学科体系的完整性、知识结构的内在逻辑性,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以保证学校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
(三)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能力基础及其可接受性
课程内容的深度、广度和逻辑结构,不仅要适合学生年龄特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实与发展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四)课程理论
建立在不同的教育哲学理论基础上的课程论及课程的历史传统,对课程产生了重要的结构性影响,如学科中心课程理论、儿童中心主义课程理论、社会改造主义课程理论、人本主义课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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