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资格小学《教育学》辅导:教育结构
第二节 教育结构
教育结构是指教育的各个组成部分、各个方面及其相互关系。从广义的教育概念中得知,广义的教育结构概念涉及学校教育与非学校教育两大系统,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方面。而在这里,我们所探讨的教育结构是狭义的教育结构,即特指学校教育结构。所谓学校教育结构是指构成学校教育总体系的各部分、各方面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其结合方式。
学校教育结构是教育结构中的重要部分,是教育结构中的主体结构,我们可以从学校教育类型结构、学校教育基本要素结构、学校教育系统的总结构这样三个维度对它进行阐释。
一、学校教育类型结构
学校教育类型结构是指由具有自己独立的质的规定性的教育阶段、教育样式或教育方面所组成的结构。
学校教育类型结构的划分可以有多样的依据:
以管理属性来划分,可以划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以层次来划分,在学校教育系统内部存在着一个金字塔形的层次结构,即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根据培养目标、教育任务和教育侧重点的不同,又有普通教育和专业(职业)教育之别;以教育对象的年龄和职前职后就学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全日制普通教育和非全日制的成人教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非全日制的成人教育正在由原来的补习学校、业余学校、刊授学校向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学校等远距离教育形式拓展。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学校教育结构包括学校教育程度结构、学校教育类型结构、学校教育管理体制结构,以及与经济产业门类相对应的工、农、林、医、师、文、理、艺、政、法等专业结构;从微观层面上来说,则涉及某一具体类型学校的专业设置结构、课程结构、部门组织结构、人员职能结构和学校的物质基础结构。
从总体方面来说,学校教育结构基本包括四大方面,即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
二、学校教育基本要素结构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学校教育由制度、目的、内容、方法等许多因素所组成,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等是有所不同的。综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活动,我们发现,任何教育活动都由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这样三个要素所组成。因此我们说,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是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
(一)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
学校教育过程是教育者的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换句话说,教育任务的完成、受教育者身心发生的预期变化,是在教育者有目的的活动中实现的。因此,离开了教育者及其有目的的活动,也就不存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教育者是教育的主导性因素。
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表现出这样的基本特征:
1.主体性。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主体,他把受教育者作为工作对象,把教育影响作为手段,通过它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教育对象上去,从而以其自身的活动来引起和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发生合乎预定目的的发展和变化。
2.目的性。教育者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他的劳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指向性,即他所从事的是以教育为目的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最终目标直接指向受教育者的身心。在人所从事的其他各种活动中,人与人之间也会产生各种影响于人的身心的相互作用,如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教育,这是一种自发影响。这种自发影响虽然也具有教育上的意义,但却不是以教育为活动主体的主要的和根本的目的。教育活动与社会生产生活中人们之间的自发影响不同,只有在教育活动中,作为主体的教育者才以培养人为其活动的主要的和根本的目的,并以此目的来制约、规定和指导他全部的活动内容和方式。
3.社会性。教育者的又一基本特征是他的社会性。教育者总是作为社会的代表来作用于受教育者的。教育者以外的社会成员在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生作用时,虽然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要求,但这种反映往往不可避免地带有个别性、偶然性、自发性等特点。而作为专门教育活动承担者的教育者,其对受教育者的教育影响活动,是接受社会的委托来进行的,因而,在性质、方向、范围、水平等方面都较为集中地反映一定社会的要求,是一种经过较高层次概括、较为完整全面的社会要求。
(二)受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和学习的主体
受教育者及其身心发展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受教育者又是学习的主体,因此,受教育者及其身心发展构成教育的又一要素。
1.受教育者及其身心发展成为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是由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人的本身特性所决定的
受教育者及其身心发展成为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首先是由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人类在繁衍发展中积累的知识经验凝结在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中,而不是如同动物那样主要以遗传的形式实现代际传递。因此,年长一代就要设法使这种外在的人类经验为年轻一代所掌握、所继承,使他们的身心发生变化发展,这样一来,年轻一代及其身心自然就成为教育者的劳动和加工对象。
受教育者及其身心发展成为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还是由人的本身特性所决定的,因为人的身心具有“受教性”。人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以及它们的各种机能,人的大多数行为方式都是在出生后,在外部环境影响下,在接受同类经验过程中发展成熟和形成的。可见,人具有可教育性。
同时,人还具有受教育的必要性。人从遗传获得了发展的物质基础,如直立行走、思维和言的器官大脑等等,但这仅仅具备了发展的可能。如果没有一定的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还不能使可能的人转化为现实的人,而只有在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影响下,人才能成为人。
2.受教育者是学习的主体
作为教育者劳动、加工和改造对象的受教育者,毫无疑问,他是教育者教育实践活动的客体,但是这一客体有一个特殊性,那就是他是活生生的人,是有自己的思维和情感的人,因而,其等待和接受教育者加工改造的过程绝不是被动的和机械的。他以自己的思想、情感与教育者的思想、情感相碰撞,以自身生动的能动的活动参与到教育活动中,在一定情况下还能主导和左右教育者的活动状态,影响教育效果,显现出强烈的主体性。因此我们说,受教育者是学习的主体,因而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三)教育影响是教育实践活动的手段
教育影响是指那些在教育过程中置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一切中介和联系的总和,它包括作用于受教育者的影响物以及运用这些影响物的活动方式和方法,它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工具和媒介。因此,教育影响也是构成教育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学校就是有计划、有组织地去营造、承载、管理和调节这一影响作用的具体环境。教育影响的特点是:第一,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在任何社会中,教育影响总具有社会价值。在各种具有社会意义的影响中,教育影响通常是择取到的最能体现社会性质、社会发展方向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内容。以这种影响去作用于人,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来。第二,具有较高的教育价值。经过选择和加工的教育影响,就其形式上说,具有系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这一方面是由于包含在教育影响之中的各种社会经验都具有其反映人类认识发展历史的逻辑体系,另一方面也由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也有其必然的顺序,教育影响要遵循和服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水平。
在最初的教育中,教育者个体是唯一的影响源,教育者以其自身拥有的知识经验,以言传口诵等形式向受教育者施加影响。随着社会文化的积累,文字记载材料的增加,印刷术的发明,相当一部分的教育影响开始脱离教育者个体,转化为教科书、参考书等物化形态。现代社会中多媒体等高科技手段的使用,使教育影响的载体形式愈发多样化。
三、学校教育系统的总结构
学校教育系统的总结构是指一定社会学校教育开展和实施中的整体工作系统。在对教育活动的指导和推动上,它表现出由上到下的四个层级,每个层级有自己的工作承担者、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这四个层级在形式上呈现为阶梯式,且相互之间形成动态的联系和衔接,其运作进程表现出这样的总趋势:把社会对教育的要求由上到下逐级内化、细化和具体化。学校教育系统的总结构的起点是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终点是受教育者个体的发展。这个结构在其运行过程中,各个层级的特殊性质得以不断增添和显现。
(一)第一层级
在这一层级上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是国家或地方一级的领导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该层级活动的总任务是把社会对教育的要求转化为学校教育系统的要求,从总的方面对学校教育系统作出质的、量的与结构的规定,确定学校教育系统的总规划、总方案,并督促、检查规划的落实和方案的执行,并作适时的修改、补充与调整。
第一层级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1.确定教育目的。在学校教育系统总方案中,教育目的必须是首先确定的,因为教育目的是对教育活动产品规格的预先规定,它对教育活动一切方面起引导和指示作用;同时,教育目的的实现则是教育活动的归宿和终极追求,因而,确定教育目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确定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按照一定的职能关系有机组织起来的结构体系,它是国家教育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中“级”是指等级,表示学校实施教育的程度高低的区别,如学校分为初等学校、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等。在学制结构图中,“级”用纵坐标表示。“类”是表示同一级学校中培养目标、入学对象、办学形式、课程实施等方面的差别,如同为以学龄青少年为对象的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中,根据入学对象的身心发育发展上是否健康、正常,分为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是否专业化、职业化,可分为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工学校等。在学制结构图中,“类”用横坐标表示。在学校教育制度中,各级各类学校之间虽然相对独立,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这种联系及相互之间比例的合理性,是满足社会对各种层次人才需求的保证。确定学校教育制度,就是确定整个学校系统的“级”与“类”,确定各级各类的性质与任务、主办单位与主管部门、入学条件与修业年限,以及各学校间的连接关系和沟通方式等。
3.制定普通教育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课程标准是指各门学科对自己学科的教学内容以纲要的形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它具体规定学科知识的范围、深度及其结构,学生需达到的基本技能、技巧和能力方面的要求,还有有关教学进度和教学法上的要求或建议。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学科课程标准,一般限于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和专门教育中的基础课程;课程方案是指根据培养目标制定的有关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具体规定学校应设置的课程、各门课程开设的先后顺序、课时分配和学年的编制等,并对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等方面作全面安排。普通教育课程标准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环境中展开。
4.确定学校教育系统的发展规划。国家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当前和未来对各种人才的需要,并从当前学校教育系统的实际和国家财政力量的实际出发来制定学校教育系统发展规划,对资金、设备、教师队伍、招生人数、各级各类学校比例、规模和发展速度等方面进行预测,也对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与策略作出分析与制定。
以上各点涉及的都是学校教育系统总体的问题,必须由高于基层具体学校的地区或国家一级教育行政机构来确定。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教育与学校各方面的联系日益加强,因而还常常要求与教育相关的其他部门也参与教育总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如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是由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会同中央政府有关部委颁布的。由此可见,第一层级的教育活动是关乎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的,因此对第一层级的教育活动的研究属于宏观研究。
(二)第二层级
这一层级的活动是在每个学校内部进行的,主要由学校领导机构及其成员承担,活动的性质属于学校管理的范畴。该层次活动的总任务是把由上一层级制定的学校教育系统的总方案分别内化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具体方案,即每个学校要明确本校的具体培养目标、教育任务,制订学校总的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以及学校本身的发展规划,同时还要求及时检查和评定学校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等等。
研制学校教育工作总方案,首先要明确国家、社会对教育的基本要求,明确学校在整个教育系统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必须承担的任务,如作为基础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的任务是奠定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基础和人文品格基础,以便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人才和为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关于各级各类的具体人才规格,国家不可能详细规定,只能由各个学校进一步研究制定。在课程方面,高等学校在专业教育课程上有很大的自主决定空间,普通中小学也可增设部分选修课程、校本课程和乡土教材。其次,各级学校要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上下级学校或其他机构的水平与要求,还要注意与同级其他学校的横向比较,扬长避短,明确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找出新的生长点。总之,要制订好学校教育工作的总方案并使其实现,不仅要研究学校内部的各项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还要注意学校与其他学校及相关机构的纵向和横向联系。
对第二层级教育活动的研究是以学校为对象,研究的是学校内的总体工作,属于中观研究。
(三)第三层级
第三层级教育活动的承担者是教师。第三层级的总任务是把工作的总方案内化为每个教师的具体教育教学工作方案,内化为他们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行为。因为这一层级的教育活动已经渗透和体现于教育者个体,所以这一层级的活动既遵循统一原则,又体现着教育者个体的个性特色。
教师个体在这一层级上的活动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国家、学校对教育的要求都要通过教师来执行,只有教师理解、接受了这些要求,并把它转化为自己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转化为对自己工作的自觉要求和行为时,才可能在事实上得到贯彻;另一方面,学生在学校中的成长、发展,也直接受教师工作的影响,只有教师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有了科学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只有教师对自己工作对象的特点有了一定的研究和掌握,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四)第四层级
第四层级教育活动的承担者是教师和学生这一复合主体。该层级的任务是把教师提出的对学生的要求努力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要求,促进和实现学生的发展。在这个层级上,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直接参加到教育活动中,教育的目标、课程体系等将由外部的客观的社会的存在,转化为学生个体内部的主观需求与成长态势,教师的工作涉及学生的心灵和精神世界。这一层级中的活动是将教育理想转化为教育现实的实质性一步,也是世界上无数学校天天进行着的千姿百态的学校生活的实体性的内容,它使教育活动真正由静态转化为动态。
第三、第四两个层级的活动与教师和学生这两个教育活动主体相关,对这一层级的研究不仅要研究“教”,而且还要研究“学”,更要研究“教”与“学”的配合与转化,它涉及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细微层面和领域,因此,对第三、第四层级教育活动的研究属于微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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