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知识第一章教育基础:我国小学教育
一、小学教育的地位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
(一)小学教育的基础地位
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要提高整个教育事业的质量,必须从小学教育做起。小学教育的基础地位具体表现为:
1.小学教育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基础地位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亿万劳动者的素质和各级各类人才的质量,关系到社会全面进步的程度和我国的国际声誉及形象。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新文盲的产生,直至最终消灭文盲,从而保证接受教育成为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目标的实现。
2小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我国的学校教育体系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阶段,小学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从个人来讲,完好的小学教育为其身心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同时为其接受中等教育提供了条件。从一个国家来看,只有小学教育普及和提高了,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才能逐级普及和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小学教育具有为高一级学校打基础、为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打基础的性质。总之,小学教育为提高国民素质奠定基础,为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奠定基础,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小学教育的启蒙作用
从人生发展历程来看.小学教育具有启蒙作用。小学教育是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的开端。在这个阶段.儿童将发生三个方面的具有人生启蒙意义的转化:一是由随意游戏活动向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活动转化:二是由个体和松散的群体活动向有组织、有规律的集体活动转化;三是由口头言语向书面言语转化。这些转化可以使儿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拓展认识范围,从而对于促进全面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可见,儿童思想品德的形成、知识能力的发展和身体素质的增强,都将在小学教育阶段正式起步。小学教育在学生的身体素质、学习知识和思想品德方面都具有启蒙的作用。
二、我国小学教育的发展
我国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而我国小学教育的真正制度化要到近代。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古代对童蒙教育十分重视,早在殷、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为贵族子弟设立的小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私学的产生,民间也开始出现了对儿童进行启蒙教育的机构。许多教育家主张“养正于蒙”。儒家经典《周易•蒙卦》中有“蒙以养正,圣之功也”.的记载,强调童蒙教育的目的是“养正”。宋元时期.是我国古代蒙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全国城乡都设立了不少蒙学。蒙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初步的道德行为训练和基本的文化知识技能学习。《三字经》、《百家姓》和《千字文》是流传最广泛的蒙学教材。宋代教育家朱熹所编的《童蒙须知》也有一定影响,该书共分为“衣服冠履”、“语言步趋”、“洒扫涓洁”、“读书写字99、66杂细事宜”五个部分,对学生的行为都有具体要求和规定。
在中国古代社会,一般将8-15岁儿童的“小学”教育阶段称为“蒙学”,对儿童进行启蒙教育。
(二)我国近代小学教育
1.教会学校
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势力的进一步扩展,海外传教事业也随之兴盛。而兴办学校就成为他们的重要手段。教会学校带有近代教育的特征,其在教学体制、课程规划、教学方法、考试管理等各方面都有别于蒙学教育。
2.壬寅学制规定的小学教育
清末(1902年),在管学大臣张百熙的主持下拟定了一系列系统文件,统称为《钦定学堂章程》(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又称壬寅学制,以此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
壬寅学制规定儿童从6岁起人蒙学堂(4年),10岁入寻常小学堂(3年),13岁人高等小学堂或是简易实业学堂。
3.癸卯学制规定的小学教育
1904年清政府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又称癸卯学制。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由中央政府颁布并首次得到施行的全国性法定学制系统。
该学制规定蒙养院是幼儿教育机构,招收3~7岁幼儿。儿童7岁人初等小学堂,接受5年的小学教育。癸卯学制规定的小学教育阶段与现代小学教育阶段基本吻合。课程有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字、算术、历史、地理、格致、体操等。
4.壬子癸丑学制规定的小学教育
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壬子癸丑学制(以日本的学制为蓝本),规定初等教育段分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两级共7年,法定入学年龄是6周岁。
在中国近代,伴随着小学教育的制度化,小学教育的义务教育性质出现。总之,近代我国的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其发展变化的基本特征是:
(1)逐步明确了小学教育为普通教育、义务教育的性质。
(2)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近,采用修业年限为6年的“4—2”学制。
(3)逐步明确小学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打基础的教育。
(4)从小学堂到小学校都有了公立和私立两类。
(三)我国现代小学教育
1.“新学制”——“六三三学制”规定的小学教育
1922年的“新学制”规定小学年限为6年,分为初级小学(4年)和高级小学(2年)。新的课程纲要规定:小学取消修身课,增加公民、卫生课,将手工改为公共艺术,图画改为形象艺术:又将初小的卫生、历史、公民、地理合为社会科;设自然园艺科;将国文改为国语(包括语言、读文、作文、写字),体操改为体育。
2.国民政府时期的小学教育——基本沿袭“新学制”,依时事变化
3.新中国的小学教育
(1)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原有学制中规定初等学校(小学)修业六年并分为初高两级的办法使广大的劳动人民子女难以受到完整的初等教育。因此,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应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小学的修业年限是五年,实行一贯制,取消初、高两级的分段制。入学年龄以七足岁为标准。
(2)1978年以来的小学教育
小学招收6-6.5岁的儿童入学,学制为6年(也可以继续五年一贯制的试验)。全日制小学的教育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祖国培养新生一代,使他们接受中等教育有个良好的基础。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三、小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全民性、义务性和全面性
(一)全民性
小学教育的全民性,从广义上说,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人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扫除文盲,从整体上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从狭义上讲,是指小学教育必须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小学教育的全民性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
(二)义务性
小学教育面向全体适龄儿童,任何未成年的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肤色、语言、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智能及身体状况不允许的例外),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都必须接受小学教育。因此.小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中具有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1986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项重要的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因此,此法的制定也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2006年6月29日,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该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三)全面性
小学教育是向儿童实施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小学教育既不是就业定向的职业技术教育.也不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它是面向全体儿童实施普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在此基础上发展他们的能力,培养他们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心理素质,使他们具备国民应有的一些基本素质,为他们进一步深造创造条件。小学教育是向全体儿童进行的最基本的知识、技能教育,帮助他们学会如何做人,奠定学习、生活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全面性是专业性的预备。
四、小学教育任务
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既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基础,也是个体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所以,小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打好基础,即要求学好语文、数学,打好读、写、算的基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使小学生初步学会运用自己的手和脑,运用自己的智慧与体力,为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公民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打下基础。小学教育的具体任务如下:
1.根据童年期儿童的生理发展水平,允许他们进行系统的学习,但不应让他们过度疲劳和过度紧张。老师应培养小学生坐、立、写字与看书的正确姿势,注意锻炼儿童的小肌肉,逐步锻炼手部的动作,但应避免剧烈的运动。
2.培养小学生有目的、有顺序地进行观察,引导儿童从知觉事物表面特征发展到知觉事物的本质特征。不断地向学生提出要求并及时提示,使小学生的有意注意得到发展。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帮助学生学会分析、综合、抽象、概括,逐步发展逻辑思维的能力。注意培养小学生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能力。
3.使小学生了解学习在人一生中的重大价值,培养小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养成认真学习、积极思考的优良的学习品质。
4.培养小学生初步的分辨是非的能力,逐步发展他们对道德的理解能力,能对社会上的各种现象进行初步的分析与思考,逐步学会科学地看待社会和人生问题。培养儿童初步的自我评价和自我教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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