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行政诉讼
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概述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 受理机关。
4.学生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
(2)受理。
(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