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资格综合素质之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1、含义: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教师的权利:
(1)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
(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 (3)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师的公民权(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
2、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1、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2、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3、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四、教师义务
定义: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形式:(1)积极义务 (2)禁止性义务
(3)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意义的履行。
五、教师的基本义务:
1、拥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纪守法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义务
六、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 1、遵纪守法 2、教育教学义务 3、思想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 5、保护学生权益 6、提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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