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笔记总结(9)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公民处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包括;
①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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