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 (★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 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 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条件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四)效力:
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简答: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情形:
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④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构成条件:
①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②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③ 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④ 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①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②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无因管理(★★★简答: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简答: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简单: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标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追及性: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
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产生依据: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内容不同: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特征:
主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内容: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客体:他人的不动产
目的: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有偿无偿均可
不能为永久期限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
① 主体 :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② 客体 :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③ 内容 :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善意取得 ( ★ ★ ★ 简答:概念和条件、论述)
概念: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物权的概念 (★★ 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一)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 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 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 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 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 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p#副标题#e#
诉讼时效的中止 (★简答:概念和条件)
1. 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2. 适用条件
① 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②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③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表见代理 (★ ★ ★选择、简答(概念、构成要件)、论述案例分析)
(一)概念: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 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
1. 代理人无代理权:三种情形
2.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4. 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三)效力: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论述:概念,情形、效力)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 视为同意
本人事先不知道
① 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② 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
① 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② 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撤销权
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 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 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代理(★★简答: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 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 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简答)
(一)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 简答: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
(一)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
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生效要件: (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生效要件)
(一)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 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三) 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合格 : 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 行为内容合法 :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 行为形式合法: 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
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主要特征: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 ★★★简答)
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二)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宣告死亡( ★简答 ★ ★选)
(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理解: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 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 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概念: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①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免责事由
② 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原则
③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④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① 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② 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③ 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④ 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以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
构成要件
① 产品有缺陷
②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③ 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① 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② 有损害结果
③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主体: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负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① 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② 须有损害事实
③ 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有:
① 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②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该劳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