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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12)

来源: 2019-07-04 17:40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

  一、 特征:违反义务、多为财产责任、以补偿受害人为目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

  二、 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客观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 侵权行为概念及特征

  1. 概念: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2. 法律特征:

  1) 是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区别于合同行为)

  2) 是违法行为(将其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区分)(分为实质违法、形式违法)

  3) 是加害于他人的违法行为(侵害绝对权)

  4) 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

  四、 一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1. 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1) 正当事由

  a. 依法执行职务(合法授权、适度)

  b.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c.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损、目的纯、情形急、不违法、事后及时提请处理)

  d. 受害人同意

  2) 外来原因

  a. 不可抗力

  b. 意外事件(损害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注意的义务)

  c. 第三人行为

  d. 受害人过错(混合过错)

  2. 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公民身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

  五、 特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求过错)

  1. 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工作人员过错)

  2.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行为人致害行为违法)

  3.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无过错、制造者销售者连带责任)

  4. 从事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

  5.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

  6. 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推定过错)

  7.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无过错)

  8.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尽监护义务,可主张减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 共同侵权

  1. 特征:主体复合性、行为的共同性、结果的单一性

  2. 类型:

  3. 民事责任的承担(外部:连带、 内部:按责任大小分配应承担的份额)

  七、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 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原则上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

  2. 构成要件:

  a. 违约行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迟延、预期违约)

  b. 损失(仅限财产损失)

  c. 因果关系

  d. 过错(一般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2类:上级、第三人)

  3.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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