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1年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2011年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苏人事考试网2011年5月26日【考试大: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江苏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从5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及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和考前辅导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统一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考试科目设置仍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2.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六、报名组织
驻宁的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考生在省直报名点网上报名时间及相关信息详见江苏建设人才网(www.jschr.gov.cn)。
(三)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人员,需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2.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及复印件;
4.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业务工作证明(或在报名表指定位置填写、盖章);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七、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
八、收费事宜
九、其他
责编:mawei评论纠错 相关推荐 湖南2011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8-28 2011年城市规划师报名时间汇总2011-08-28 湖南2011年城市规划师报名时间2011-08-28 江苏省直报名点2011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发票领取2011-08-17 海南2011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8-08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及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和考前辅导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统一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考试科目设置仍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2.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六、报名组织
驻宁的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考生在省直报名点网上报名时间及相关信息详见江苏建设人才网(www.jschr.gov.cn)。
(三)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人员,需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2.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及复印件;
4.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业务工作证明(或在报名表指定位置填写、盖章);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七、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
八、收费事宜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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