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9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7月10日开始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 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987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1984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考生须认真阅读位于专用答题卡首页的答题注意事项后,在专用答题卡上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全程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应根据规定的报名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并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7月10日至3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
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一张;
使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一张,《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
通过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10月20日至2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成绩合格人员须持《申报表》、符合相关报名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五、其他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依据《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实施。
考试大纲及用书征订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教育处负责。
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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