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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区三城建设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10:18
苏州三区三城建设 来源:城市规划网 2010年12月28日【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规划引导发展,服务苏州“三区三城”建设。
规划篇
在城市经济社会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发展空间制约、土地资源紧张、中心城市首位度不高、产业转型升级要求迫切等问题,为有效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引导城市科学合理布局,培育城市新的增长点,积极筹谋,在2007年完成的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启动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开展了湖滨新城、高铁新城、独墅湖地区等发展地区的规划研究。为引领城市发展由“运河时代”向“太湖时代”跨越,把握城市发展脉络,保护好、利用好苏州南部良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题开展了东太湖地区(湖滨新城)整合规划前瞻性研究。随着沪苏浙由城际铁路联系向高铁联系转变,在原有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基础上,提前开展高铁新城规划工作,通过火车站地区、平江新城、高铁新城的连片发展,带动城市北部地区的发展。
围绕改善民生、建设宜居城市,还开展了虎丘周边地区综合改造、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南环片区危旧房解危重建等民生规划,把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发展古城文化旅游,促进古城产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在确保规划方案引导重大民生项目有序推进的同时,形成古城经济发展和文化延续的亮点。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城市交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了市政交通规划编制与研究工作,不断优化路网结构,为构建便捷、高效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打下基础。完善了市域高速路网体系,基本形成了以沪宁高速、苏嘉杭高速以及绕城高速为主骨架,以沿江高速、锡太高速、苏沪高速等为东西向连接线,以苏虞张公路、苏震桃高速公路等为南北向连接线的高速公路体系。规划构建井字加环形的快速干道体系,以内环快速路为骨架,向八个方向延伸,分别在园区、新区、相城区和吴中区构建快速干道体系,并与高速公路体系具有良好的对接,已经建成的内环快速路、北环路西延,正在建设的高铁快速路和即将建设的苏福路二期、环路南延、苏虞张改线等快速路,构成了便捷的快速路体系,发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构建便捷的市区交通网络,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市域内市区与各县市、市区内各区之间的联系,近年来围绕轨道交通1、2、4号线的开工建设,做好了前期的规划设计、管线迁移、施工安排及各方关系协调等诸多服务工作。结合私人小汽车的快速发展,在引导、控制小汽车发展的同时,积极倡导和推动公交优先策略。
保障规划编制、管理和监察有法可依
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简称《市条例》),就是体现苏州城乡规划工作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引导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地服务“三区三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也是江苏省内出台的第一部地级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既是对城乡规划相关上位法在苏州的延伸和细化,又是通过地方立法体现苏州特色,保障苏州城乡规划的全面正确实施。该条例有七章,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不仅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也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很高。原有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规划仅有原则的规定,此次《市条例》进行了细化,对城乡规划制定、评估、修改和实施的全过程,规定了不同的公众参与方式,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努力提高规划透明度,促使城乡规划实施许可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使得公众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方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例如,在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情况,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为适应《城乡规划法》中关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市条例》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划评估的时限为二年。定期评估是有利于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和发现城乡规划的优点和不足,也是修改城乡规划的前置条件。同时为了强调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条例》还规定,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程序报批,并重新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用立法的手段避免了规划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苏州作为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古城,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特色文化。旧法规在这方面虽有表述,但内容仅限于名城(镇)的保护,而《市条例》不仅在总则中明确将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城市发展目标之一,同时还专设一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突出了苏州特色。同时《市条例》还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对旧城区改建的原则和目标也加以了规定,这为苏州以后的旧城改造提供了法规的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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