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考试大2011年3月17日【考试大:中国最给力的教育考试网站】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三条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五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七条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二)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的要求。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三)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省级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的测评机构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一)评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三条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十五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十七条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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