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来源:镇江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2011年3月16日【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
镇江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如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不能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时,可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六)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同意后,责成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八条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被保全的物品。被执行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一)执行机关、配合执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执行依据;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五)强制拆迁的实施情况;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
第十三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如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不能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办理证据保全时,可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
(六)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同意后,责成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八条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被保全的物品。被执行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一)执行机关、配合执行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执行依据;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五)强制拆迁的实施情况;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
第十三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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