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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市规划师管理法规考试辅导: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10:26
2010城市规划师管理法规考试辅导: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来源:考试大2010年6月23日【天天考试大,天天进步大!】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包括: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2.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幅度,程度较轻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限制申请资格,较重者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原则,限制申请资格和刑罚是例外。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第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且违法程度较轻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2.刑事法律责任。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推荐: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来源:考试大-城市规划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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