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考试《制度政策》: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1.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辨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工具。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有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辨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的、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辨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辨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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