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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复习: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来源: 2017-08-25 13:37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临时建设的概念: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二、临时用地的概念: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三、管理的任务

 

1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对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影响。3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

 

四、审核内容

 

(一)临时建设工程1、不得超过规定的层数和高度;2、应采用简易结构;3、不得改变使用性质;4、城镇道路交叉口范围内不得修建;5、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6、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和绿化带上不应修建居住或营业用的临时建筑;7、屋顶平台、阳台上不得擅自搭建;8、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临时管线1先申请临时用地再进行临时建设。管线埋设后应恢复原来地形地貌;2不得影响、破坏原有的地下管线;3不得随意走线和零乱设置;4必须符合规划的高度要求;5施工现场的临时管线,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干净;6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7在批准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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