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原理》复习: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依据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能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政府的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行政事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如下: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政府: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政府: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控规。乡政府:编制乡规划;村规划。非县城所在的镇的政府: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一般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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