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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知识点:物业权利

来源: 2017-09-11 17:09

 物业权利

 

  物业权利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项权利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范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以物业的所有权为核心,包括物业使用权、物业抵押权、物业典权等内容的权利束。物业权利是一种物权。

 

  物业所有权

 

  物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业所有权是物业产权中的核心权利,是最完全的权利,是其他物业权利的源泉。

 

  物业的抵押权

 

  物业抵押权是经过依法享有物业处分权的物业权利人的同意,在其所有或使用的物业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物业的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担保性,其设定的目的在于担保物业权利人获第三人所欠的债务能够依约偿还。

 

  物业使用权

 

  物业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对物业享有使用的权利。广义的物业使用权包括物业所有权人的物业使用权和非所有人的物业使用权。狭义的物业使用权仅指非所有人的物业使用权。

 

  物业的相邻权

 

  物业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建筑施工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林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抵达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通道时,应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

 

  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当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于适当的补偿。

 

  相邻光照、通风、音响、振动关系

 

  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光照、通风。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人因埋设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气管;架设线路,如输电线路、通信线路,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但相邻方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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