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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师基础知识点:建设法规体系

来源: 2017-09-19 15:52

   建设法规体系

 

  (一)概述我国的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三种: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如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实行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城镇规划与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等。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通常以经济合同方式加以确立。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中有关买卖、租赁等发生的一系列民事关系。

 

  因此建设法规具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性质的综合性部门法规。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建设法规体系。

 

  (二)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含行政管理和技术经济两方面。本节中所指的建设法规体系,仅指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条例和各种规章、政令。技术经济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方面的体系则在下一节阐述。

 

  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

 

  下面层次发布的法规不得与上层次法规抵触。若有些条款与上层次法规有矛盾:如地方法规或行政法规与法律抵触,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地方规章与行政法规或法律抵触,须报国务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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