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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8年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

来源: 2018-01-22 09:21

 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现将我省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在山西省参加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8年1月18日至1月24日(节假日除外),2018年1月25日为未及时参加资格审核工作考生补充审核时间,逾期不再安排审核时间。

 

  审核地点: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

 

  各市上报省厅时间:2018年1月30日前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市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填写,并粘贴与考试报名时上传系统一致的二寸红底照片;

 

  2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城乡规划工作年限证明(详见附件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或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在2018年1月18日到1月25日(节假日除外)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收审核材料。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核验2001年后毕业考生的学信网信息;

 

  2.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3.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根据国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工作时间安排,各市务必在2018年1月30日前全部完成上报工作,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份;

 

  3.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数量应与审核不合格人员的数量一致)。

 

  4. 《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8)。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规定考试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拒绝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于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各市要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之后(2018年1月25日前)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到考生本人或单位,并将通知的时间、接电话人员姓名等情况记录在簿备查;

 

  (四)对跨地域提交资料的或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五)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移送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进行查处;

 

  (六)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参加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

 

  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附件:(点击下载>>)

 

  附件1: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2: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有关单位联系表

 

  附件3:资格考试审核表

 

  附件4: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证明

 

  附件5:资格审核告知书

 

  附件6: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

 

  附件7: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

 

  附件8: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未及时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通知情况登记表

 

  附件9:城乡规划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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