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工程师的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一、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1、跨省(部门)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审查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后,将变更注册人员材料返还申请人。
2: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将有关材料报送新聘用单位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地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定。
二、延续注册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继续在此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册材料。
2、将相关材料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
3、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连同材料一并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后,经审查合格的,将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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