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PropertyManag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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