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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最新)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21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一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二)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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