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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规程——建设部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21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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