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
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2001年8月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也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国家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后,才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取得确定的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价格申报后,如发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不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更改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但交易双方应当按不低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方为其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一般应由交易双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行。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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