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九章考点:建筑物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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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按其性质和耐久程度分为不同的建筑等级。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等级,采用不同的标准,选择相应的材料和结构。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和建筑构件最低的耐火极限决定的,分为一、二、三、四级。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一般分为不燃、难燃、可燃和易燃四级。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对任意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热作用时止的时间。
建筑物的耐久性一般包括抗冻、抗热、抗蛀、抗腐等。耐久年限在100年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国家性和国际性的高级建筑为一等。耐久年限在50~10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较高级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为二等。耐久年限在25~5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三~四级的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为三等。耐久年限在5~20年的称为简易房屋。耐久年限在15年以下的称为临时建筑。
按破坏产生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三级,见表9—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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