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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第七章考点:公众责任保险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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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有主险以及若干附加险。附加险条款如电梯责任条款、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游泳池责任条款、停车场责任条款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与第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④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⑥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②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④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③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主险的主要规定
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也无累计限额,只制约每次事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项损失之和的最高限额,对整个保险期内的赔偿责任不起作用;
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现行公众责任保险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法,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确定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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