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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物业法规解读10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1:26
考试大提醒考生平时多做练习题有利于巩固知识点,同时也利于轻松备考!以下是相关物业法规的案例解读,希望有助于考生考试。
挪用物业用房所得收益服务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的第58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都明确写到,“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物业公司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上述4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条例第65条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罚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所得收益,条例规定用于小区公共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业主大会做主使用。条例第66条也是明确了一些个人和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的所得收益,一样同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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