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业管理师《管理实务》第十四章:物业项目管理退出的原因
1.因政策方面等外部原因引起的物业项目管理退出
物业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大多数地区服务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时更多地是从物业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则出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定得较低,而且多年来没有根据价格水平、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变动进行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效益难于保证,为此,企业为了确保盈亏平衡就只能降低服务标准。另外,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偏低,直接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长期亏损经营、无发展后劲,不得不选择退出。
在物业发展过程中,很多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应该对住宅区的公共事务全权负责,不切实际地拓宽物业管理的外延和内涵,把社会治安、环境治理、邻里纠纷等全部加到物业服务企业身上,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不合理地承担过多责任,背离了企业市场运作原则。
不少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至今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做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另外,一些城市的自来水、供电、燃气和供暖等专业部门只收费而不肯承担相关管线与管道的维修费用,发生损坏时推诿责任,使得处在面对业主第一线的物业服务企业陷人被动局面。
缺乏经营风险的有效评估,盲目接管项目,人员稳定性差,因管理服务水平跟不上而退出。
缺乏诚信,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退出。
企业自身包袱沉重,无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退出。
3.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物业项目管理退出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的销售阶段做出的部分前期承诺到业主人住后往往不兑现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项目时,没有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就前期承诺的责任承担问题交割清楚,造成很多后遗症。业主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就是拒缴物业费。而物业服务企业迫于种种压力,一般不敢公开向开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最后往往选择退出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逃避。
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开发建设单位解决项目遗留问题,是现在很多“父子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工作,然而很多开发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往往是由于规划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解决起来比较复杂,且成本费用非常高。在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资金支持不足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单靠自身的力量往往很难达到业主满意。在遗留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业主往往将责任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以拒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维权”。
业主消费意识差,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费收缴率低而退出项目。
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政策了解存在偏颇,与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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