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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半年福建省漳州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46


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漳州、常山开发区教育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有关院校,闽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4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往届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非师范类毕业的社会人员;

我市辖区内高等院校2014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

闽南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

二、报考条件

学历要求;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话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教育学和心理学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身体要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等文件标准要求。

思想品德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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