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初中
关于开展2014年兴宁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学校、相关社会人员:
为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现将认定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认定对象
1.2014年自治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4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2.2012和2013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3.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认定对象2、3以下统称为 社会人员 。
认定条件
1.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兴宁区辖区范围内。
2.学历要求。
2014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学历和认定程序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人员的学历要求,按照《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具体如下:
①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申请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③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④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试点期间适当放宽到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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