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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南宁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6:46


关于开展2014年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申报人员:

为做好2014年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4年自治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4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2012和2013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认定对象、以下统称为 社会人员 。

二、认定条件

户籍要求。

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

学历要求。

1.2014年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学历和认定程序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人员的学历要求,按照《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具体如下: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普通话水平要求。

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要求,申请认定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二级乙等,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可适当放宽到三级甲等。

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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