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宁夏回 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将我区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宁夏区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6、参加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7、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及在学期间缺少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应按照《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认定程序
1、网上申请。
2014年4月28日-5月5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点击右上侧 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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