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兴宁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梅州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兴宁市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兴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要求,社会人员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 两学 并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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