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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复习资料:第四章

来源:互联网 2017-02-04 17:12

第四章

学制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学制建立的基本依据: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政治制度;要适应教育者的年龄特征和发展水平。

世界各国高教系统办学体制可概括为四种类型:1)单一公立系统,单一管理部门;2)单一公立系统,多重管理部门;3)多重公立系统,多重管理部门;4)私立和公立系统,多重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普通高校系统的宏观总体特征是:以多重公立系统为主,即大多高校由各省(市,区)举办和管理,部分由教育部负责;同时私立系统尚处于逐步形成之中。

各国普通高校层次特征:分三个层次,1)初级学院和短期大学,2)大学校和专门学院3)研究生院。大学校是法国的精英教育机构。

我国高教部门体现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层次。(即高等专科学校,大学和专门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分为两个层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我国成人高校系统从形式上分为:1)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2)广播电视大学3)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的函授部,普通高校的夜大学4)其他。

学位是评价个人学术水平的尺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学术水平高低的标准。

现代学位制度起源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

19世纪初,洪堡据新人文主义思想创办了柏林大学。德国哲学博士学位的设立,标志着现代学位制度基本确立。

各国的学位层次都包括三部分:学士、硕士和博士。博士后不属于学位。

我国学位制度最早形成于民国时期,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授予法》,教育部颁布《学位分级细则》。我国目前的学位制度建立于1980年,其确立的 标志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学位授予权力机构为各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它由9到25人组成,任期2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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